离婚诉讼中存在反诉吗?离婚诉讼是夫妻一方以解除为诉讼目的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离婚诉讼的提起必然引起与婚姻关系关连的财产关系和抚养关系,所以离婚诉讼实际上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和三诉的合并。人民法院要对被告的请求进行实体处理,唯以反诉处才为适当。笔者以为:首先,根据诉讼法精神,在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所涉及的三个面是不可分的,是典型的诉的合并,它是为法律所规定,对此法官没有自由权。除当事人合意方可分离。这就说明无论原告请求与否,人民法院都应主动从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及财产三个面方进行审理,被告的请求不起决定性作用,也就是说被告提出了人民法院应当审理,不提出也应全面进行审理。其次,与婚姻关系相关连在三个方面的事实,构成离婚案件事实的整体,法律要求原告在诉讼中必须就三个面事实进行全面陈述,并提出其对三个方面的意见,对此原告别无选择。否则就会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原告只请求三个方面之一、或之二,可视为其对事实陈述的不完整或请求不完整,也可以说是对事实的隐瞒。被告提出的请求从形式上看与反诉很相似,担实质上是对实事的补充或对原告的反驳。第三、反诉的目的在于抵消、吞并本诉原告所主张的民事权益。第四、反诉请求是独立的,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既是相互牵连,又各自独立的两个不同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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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是指被告针对原告所提诉讼请求,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目的是抵销或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提起反诉,除应当符合起诉的一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反诉要以本诉为基础,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人; 2、反诉必须与本诉有联系; 3、反诉只能向审理本诉的同一人民法院提出; 4、反诉与本诉须适用同一诉讼程序,如不得在再审程序中提出反诉; 5、反诉应在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作出裁决以前提出。
离婚诉讼中被告死亡原告应结束诉讼。诉讼终结:原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被告人死亡、无继承权或者应当承担义务的;离婚案件一方死亡的;被调查人因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收养关系终止而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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