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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津贴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例如山东省,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按200元、185元、170元、160元的标准增加。
工伤津贴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例如四川省的规定:伤残一级至四级(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94元。伤残五级、六级的工伤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56元,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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