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银发[1999]289号)的相关规定,“非法集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 (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 (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6)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针对非法集资的行为有哪些啊?,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一般有如下情形: (1)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 (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5)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6)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以下四个特征: 一是非法性,即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是公开性,即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是利诱性,即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是社会性,即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