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按照以下标准划定:(一)国道二十米,市道十五米,县道十米,乡道五米;(二)公路弯道内侧及平交道口,以行车视距或改作立体交叉的需要为准。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建设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已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埋设的管线、电缆等设施,危及公路安全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协助其所有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市公路管理机构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照本市规定加强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公路绿化建设和养护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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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如下: 1、国道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不少于20米; 2、省道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不少于15米; 3、县道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不少于10米; 4、乡道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不少于5米。
国道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不少于20米;省道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不少于15米;县道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不少于10米;乡道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不少于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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