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认定,并没有全国层面的统一规定,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参照的是各省市的有关规定。如: 1、《河北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规定,赌资较大,是指个人赌资在200元以上;《上海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规定,个人赌资在人民币100元以上的,属赌资较大。《山东省公安厅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化标准(试行)》规定,“参与赌博赌资较大”是指人均参赌金额在100元以上或者当场赌资在400元以上。《四川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现场收缴赌资价值合计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属赌资较大。 2、相关法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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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由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未明确“赌资较大”的具体标准,因此,多地出台地方标准,并以此作为执法依据。
首先,我们需要知道的是,赌博的处罚分为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是为赌博提供条件或者参与赌博。刑事处罚的是以赌博为业或者聚众赌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予以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赌博行政处罚标准在我国的法律上有较明确的规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盈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或者参与赌博,处五天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处十天以上十五天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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