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条件并得到认可的管制培训机构,可以从事为取得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而进行的空中交通管制培训活动:(一)具有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包括学员管理制度、教员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和考核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二)具有与开展培训种类和规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和教学人员;(三)具有固定的、满足开展培训种类和规模要求的场地和设施;(四)具有与开展培训种类和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及模拟设备;(五)具有符合培训大纲要求的管制培训教材;(六)具有有效的管制培训质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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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管制禁止从事的活动: (一)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在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禁止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二)实施证券犯罪、贷款犯罪、票据犯罪、信用卡犯罪等金融犯罪的,禁止从事证券交易、申领贷款、使用票据或者申领、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动; (三)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四)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违法所得未追缴、退赔到位,或者罚金尚未足额缴纳的,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 (五)其他确有必要禁止从事的活动。
对于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当事人,其应当要符合的条件为:有与所从事的通用航空活动相适应,符合保证飞行安全要求的民用航空器;有必需的依法取得执照的航空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限于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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