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出租人和承租人都不能随意终止合同。但在一定条件下,双方可提前终止合同,对于承租人来说,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应了解出租人提出提前终止租赁合同须具备的条件或理由,主要有: 1: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住房转租、转让和转借给他人;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住房从事非法活动,危害社会的公共利益; 3:承租人不遵守合同规定,拖欠房租和水电等费用累计达6个月; 4:承租人违反合同规定,不经出租人的同意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5:承租人严重损坏住房或住房内的设备、设施而拒不维修和赔偿的; 6:出租人因事先无法预料到的事情而必须收回住房自住; 7:出租的住房由于地震等原因发生重大损坏,威胁居住者的人身安全,且由房管部门书面证明应该改建。 作为承租人,在以下情况下亦可解除合同,但应事先通知并与出租人协商: 1:租赁的住房发生重大损坏甚至有倾倒的危险,而出租人拒不维修; 2:承租人在租赁该住房期间,已建成或购买了自己的住房,不需要再居住; 3:承租人的工作单位迁离城市或新的工作单位距离租赁的住房很远,交通不便,需要重新租赁住房。 值得一提的是,承租人由于第一条原因提出终止租赁合同时,不需给出租人补偿,承租人由于后两条原因需要终止合同的,要给予出租人适当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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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未到期的,出租人如果不想继续租赁房屋的,可以与出租人协商解除合同,如果出租人不同意的,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后可以解除合同。
房屋合同没到期不想租了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但是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应当按照约定赔偿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如果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可以按照实际造成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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