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 8.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9.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因此,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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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方法:一方财产的,归一方个人所有。共同购买的财产按份共有;一方自愿给予另一方的财产,可以按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未能治愈的,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援助。
同居关系的财产一般来说就是一方有充分证据证明财产归自己所有的,那么应归一方所有,就不能再按双方共同所有。如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财产归自己所有的,那应当双方平分其财产。但是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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