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你的这个份协议有很多问题: 第一:房子问题。你说你们是在07年2月14日补办的结婚证,房子是在2005年公公给你们买的,那么就是说买房是在结婚之前,在司法实践之中,这种情况,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一般会认定这个房子属于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的,那么你们约定的90%里面就不包括这个房子。 第二:“以及房子里的所有东西”这样的话很含糊,无法最后确定你们离婚时房子里到底有哪些物品。 第三:关于离婚后对外债无的约定,虽然可以在你们夫妻两个人之间发生效力,但是一般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也就是说如果真有债务,你还是脱不了还债的干系。 最后想要说的就是,离婚协议只要在双方自愿是基础上,不违反法律,不损害别人是利益,一般法院都会认可其效力的,双方当事人也应该受到协议的约束。要提醒你的是,协议要内容清楚,否则有了和没有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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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承担协议的有效条件如下:有效的债务;转移债务应具有可转移性。性质上不可转移的债务、同意不可转移的债务,不作为义务;第三人应当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转让协议。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合同。债务承担须债权人同意。个体工商户债务由个人经营的,个人承担。家庭经营的,由家庭承担。无法区分的,由家庭承担。
债务承担的效力是: 1.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免责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 2.抗辩权随之移转。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3.从债务一并随之移转。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债务有关的从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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