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监控化学品和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和专用设备的进出口业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由被指定单位经营。被指定单位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进出口申请。申请进口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监控化学品进口申请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确认的《进口监控化学品经营申请表》或者《进口监控化学品用户申请表》;进口合同原件。申请出口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监控化学品出口申请表》;进口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机构出具的所进口的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和专用设备不用于生产化学武器和不转口第三国的保证书,并注明所需监控化学品的名称、数量、最终用途以及最终使用者的名称和地址;出口合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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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进口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在首次进口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多次进口同一种危险化学品的只需要进行一次顶你估计,并提交危害化学品的有关信息即可。
必须办理的证件:工商证、税务证、卫生证等1.持本人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2.持卫生许可证、身份证、房屋产权证(合同租赁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到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业执照;3.持营业执照正副本、有效印章和其它证件→到当地税务部门登记领取税务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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