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的残疾和民政局颁发的残疾证是不一样的;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为12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0个月;九级伤残的,为8个月;十级伤残的,为6个月;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两项补助金标准合计为2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5个月;九级伤残的,为10个月;十级伤残的,为5个月。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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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与残疾认定的区别在于:申请鉴定的主体不同,工伤鉴定的主体是已被认定为工伤的员工本人、近亲属和雇主;申请鉴定的前提条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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