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我朱**签合同的时的一些具体情况: 1;傅**2009年12月22日给朱**(我)开了4万元的收据. 2;不过我当时在糊涂的状态下开了个欠傅**38151元的货款并注明2010年12月22日还清(这个是她要求我开.当时他误导我说我过年按合同走得给他货款.我对法律不了解就开了.不过实际情况是A我没有任何形式拿到他的货.B这个货款38151元他拿来作为上面合同立的合伙资金了.合同里的出现两次的38151货款和我给他开的欠条货款都是一笔货.是不是我可以主张认为货既然已经卖给我我欠条开完他应该给我货了,结果他还拿属于我的货和我合作,因此欠条销毁.3;朱**给傅**40000元人民币的店钱后多次要求和他去商场去办过户手续。甲方朱**均已货款没还“还我38151元货款我就办过户手续”为由拒绝实行合同。 4:店铺一直是她在经营。2010年2月份甲方傅**给我7000元说是店里的利润。(这钱是我多次和他要求过户她总拒绝并且要过年实在说不过去的情况下给我的。)我也收了这7000元 5;2010年6月得到通知商场要拆除。我的店铺没过户就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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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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