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后,在接受工伤治疗的停工留薪其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这里所指的“原工资福利待遇”,可按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计算。按此计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按病假工资标准计发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是不对的。 2、工伤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发放标准按该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确定。停工留薪期内发放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人员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工资福利待遇,按《实施办法》享受工伤保险制定的伤残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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