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离婚判决生效证明有哪些不利影响 1、给当事人带来诸多生活不便并产生矛盾。主要表现:当事人离异后,在申请再婚、产权变更或户口分户等事项时,离异当事人一旦不能出示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生效证明书,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均拒绝办理,导致当事人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间产生矛盾。 2、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当事人手持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去办理相关事项(如申请再婚、产权变更或户口分户等),却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未有人民法院判决生效证明书为由拒绝,在此情况下,当事人会对人民法院的裁判效力产生怀疑,从而损害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3、拖延办理耗费更多人力财力。从当事人层面看,当事人离异后,可能远走他乡,再到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出具判决生效证明书,必然加大费用支出,增添麻烦;从人民法院层面看,具体案件的判决生效证明书,须经承办该案件的法官出具后再加盖人民法院院印,而由于存在法官调动、退休等客观情况,有些离异当事人在判决离婚若干年后,要求原审人民法院出具判决生效证明书面临耗时费力的实际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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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判决书丢了没有什么后果。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是婚姻关系解除的证明,因此在需要证明已经离婚的事项中,离婚判决书丢失之后可能无法证明自己当前的婚姻状况。如再婚时需要证明自己当前是单身状态,需要出具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作为证明。在离婚判决书丢失之后,可以到原受理人民法院申请查询档案,复印相关资料。
离婚案开庭不去有三种情况,具体导致的后果如下:被告不在场,向被告发出传票,传票传唤两次,拒绝出庭,可以拘传,也可以缺席判决。原告不在场,只代理人出庭时,除被告同意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代理行为无效,法院可以撤回诉讼;双方都没有出庭,法院将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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