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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召开股东会有下列程序性规定:1、召集程序: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履行职务,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履行职务,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荐董事主持;2、通知程序:召开股东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15天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3、决议程序:股东大会应对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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