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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时开发商没有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等证件,可以拒绝收房。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开发商违规交房业主是可以拒绝收房的。业主在以下情况可以拒绝收房: 1、不具备小区道路畅通,已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前提的; 2、未取得竣工验收存案表的; 3、不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实的; 4、开发商无端比原合同商定延迟交楼,经购房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交房的; 5、开发商未经有关部分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商定的配套环境的; 6、开发商经批准改变商品房规划设计未经买家认可的; 7、不能提供有资质的测绘部分房屋面积实测数据的; 8、合同没有商定,且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划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可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 9、经符合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核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分歧格的; 10、房屋质量题目严峻影响正常栖身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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