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变更仅涉及名称变更的,不包括注册地址变更、注册资金变更、股东变更的,仅需要提供以下相关证明即可: 以下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在提交复印件的同时应当出示原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公司章程修正案;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在办理完毕所有变更手续后,在领取新执照时需将原执照所需的全套登记表及相关材料,以及原执照正副本交回登记机关注销后(一般城市的营业执照无配套IC卡,仅《组织机构代码证》颁发IC卡),方可换取新的公司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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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上新刻的公章、工商局的回执单、新的营业执照原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金税盘、新刻的发票章、空白发票、发票领购簿、经办人带上身份证原件去主管税务机关做公司名称的变更便可。
变更企业名称涉及到的内容有:如要变更名称,应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变更随之需要变更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章、合同章、财务章、发票专用章、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但在注册一年之内无特殊原因不可变更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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