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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调解处理劳动争议有什么原则?

2023-03-20 11: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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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3-20 回复

专业分析:

劳动争议调解是指在企业与员工之间,由于社会保险、薪资、福利待遇、劳动关系等发生争议时,由第三方(例如专业性的人才机构、争议调解中心等)进行的和解性咨询,通过劳动争议调解达到法律咨询、和解方式等的说明。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的调解原则是: (一)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 (二)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三)同当事人民主协商; (四)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调整双方达成共识后,调解委员会一般会就调解内容作出调解协议书。那amp;#244;调解协议书对双方当事人是否有效力它的效力是够和仲裁判决或者判决书及裁定书一致呢《劳动法》第80条、《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的:“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面,这是由于企业调解委员会的性质决定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既不是司法、仲裁机构,也不是行政机关,而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专门处理企业内部劳动争议的职工群众组织。因此,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与审判、仲裁活动不同,调解活动参加人不具有诉讼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调解委员会amp;#251;有对劳动争议的强制处理权,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也amp;#251;有法律强制力保证。另一方面,对调解协议的履行,《劳动法》第80条、《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1条都是这样规定的: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如果不履行协议应负什amp;#244;样的法律责任,并amp;#251;有明确规定。这也说明,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是主要依靠当事人之间的承诺、信任,以及道德规范的约束,依靠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因此,当事人任何一方反悔,不履行协议时,无论是另一方当事人还是调解委员会都不能强迫履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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