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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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有以下后果: (一)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因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解除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二)双方均有过错的,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违约责任; (三)若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导致租赁合同解除的,应根据公平的原则进行处理; (四)如属于不可抗力导致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有: 1、没有履行的合同义务将不再继续履行; 2、如果因一方违约而解除,违约方需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违约责任;3;如果双方都存在过错,则都应当承担责任。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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