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员工与公司有约定的按约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准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进行约定。例如,可以约定以最低工资作为基数、以基本工资或底薪作为基数或者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如《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对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先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本人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未约定的,按集体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 二、没有约定的,一般采用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在法律实务中出现纠纷最多的就是在此,大多用人单位并没有与劳动者约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采用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作为计算基数,这样最常用也最公平合理,但是用人单位却不这么做,用人单位在计算加班工资基数时喜欢采用最低工资标准,连基本工资都不是,一般情况下基本工资是高于最低工资的,这样对用人单位最有利。但劳动者一方通常主张按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作为基数,根据以往的判例来看,如果没有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情况下,劳动仲裁委或法院也都大多是按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作为基数计算的,至少也是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 三、如果你做好了因为加班费问题离职的思想准备,还建议你先去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再去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如果你不准备离职的话,那么就从现在开始把之前和之后所有的加班相关证据,例如考勤表、加班打卡记录、人事发的加班时长表,保存好。便于日后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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