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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02 回复
被告人不服判决,再审时被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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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章法律师
被告人对于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这是被告人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也就是说被告人享有上诉权,对于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在经过被告人的同意的也可以提出上诉。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判决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是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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