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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通过开庭审理,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如果是协议离婚需要下列程序: (1)准备离婚协议。男女双方必须签订一份书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必须包括双方是自愿离婚和对子女的抚养、财产以及债务等事项协商一致。 (2)申请受理。男女双方需拿着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书面离婚协议等材料亲自去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 (3)冷静期。申请离婚登记之日起30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去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就是所谓的“30天冷静期”。 (4)审查和发证。如果30天满了,自第31天开始至第60天,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民政局去申请领离婚证。 如果是诉讼离婚需要下列程序: 1.一方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提交起诉状。 2.符合下列条件的法院受理立案,原告缴纳诉讼费: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3.法院安排调解,调解成功不再开庭审理。 4.调解失败开庭审理。 5.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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