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债务是指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公司债务。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同于合伙人个人的债务,合伙企业的债务主体是合伙企业,其偿还的担保是合伙企业的财产和合伙人个人所有的财产及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的份额。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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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是一种盈利性组织。是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相关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其合伙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并订立合伙协议,共同经营事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以及共担风险。合伙人自签订合伙协议时,就表示合伙企业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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