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没赔偿之前自己辞职对赔偿没有影响的,用人单位仍要依法支付各项赔偿的。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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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住院治疗结束后休养期间的一系列后续赔偿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享受工伤待遇后满足相关条件的还能享受经济补偿。一般受经济补偿的情形就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导致劳动者辞职的。工伤待遇和经济补偿金并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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