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即只要客户方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法院就可以追加其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要求其直接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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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请强制执行之后,发现被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追加相应的责任人为被执行人: 一、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了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法人或组织为被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歇业的,变更和追加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或清算人及负有清算义务的组织为被执行人,或者为无偿占有或接受其财产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强制执行中能否追加被执行人,有下列情形:被执行人死亡的,可以追加其遗产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遗产管理人;被执行人被宣告失踪的,其财产代管人必须配合执行其代管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因未成年人侵权案件,可以追加其监护人或者在该未成年人成年后追加其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合并分立的,其合并后的企业继承其债权债务的企业就要做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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