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是用于到新的用人单位办理劳动保险转移、转移户籍、甚至办失业证等等之用。 用人单位可以将该证明放入档案,也可以直接交给劳动者,办理相关手续,然后在放在档案里保存。 如果劳动者不想放入档案,可以不向新的用人单位提交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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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给原用人单位写出书面申请,请求补发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2、单位拒绝办理,以该理由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诉。劳动仲裁的裁决书,即是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3、去当地劳动局调取。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可以去原单位与原单位协商重新补办。也可到当地劳动局服务窗口申请补办。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对劳动者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按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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