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诉讼应提交的证据材料 (1)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的证据; (2)被告实施侵害行为的证据; (3)财产受损害情况的证明(财产名称、数量和发货票、受损害现场和实物的照片、有关部门的鉴定等); (4)财物修复所需费用的证明; (5)产权有争议的受损财产的产权证明; (6)被告无过错或者受害人对发生损害亦有过错的证明; (7)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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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依据。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根据最新的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对当事人所举证据材料,应根据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综合审查。 因当事人采取伪造、篡改、涂改等方式改变病历资料内容,或者遗失、销毁、抢夺病历。 致使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或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无法认定的,改变或者遗失、销毁、抢夺病历资料一方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制作方对病历资料内容存在的明显矛盾或错误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病历仅存在错别字、未按病历规范格式书写等形式瑕疵的,不影响对病历资料真实性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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