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没有法定情形,孕期的女职工是不能被解雇的。用人单位一旦这么做了,就构成了违法。另一方面,怀孕女职工一旦遭遇此种情况往往都不知道该如何处理,: 1、如果单位人事部负责人口头通知女职工,说明天或月底你不用来上班了,言外之意就是你被解雇了,那么,不用惊慌,可根据自身情况作出如下考虑:(1)如果你本身也不想再继续工作下去了,那么,你可以回复负责人:解雇我可以,请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我经济补偿金。如果单位不同意支付补偿金,那你就不同意解除合同,照常上班,照常领工资,继续与公司抗衡,坚持住,单位不能随便解雇你的。(2)如果你本身不同意解雇或离职,那么,你可以回复负责人:请给我出具书面的解雇通知,如果单位出具了,你可以拿着该解雇通知聘请律师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双倍赔偿金以及因违法解除而造成的工资损失;如果单位不出具书面的解雇通知,则你不同意解雇,接下来的应对方案同(1). 2、如果单位直接向你下达了,一定要将该证据保存好,你可以考虑聘请律师直接去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赔偿。 3、实践当中,一旦女职工拒绝解聘要求,单位往往就会有下一步动作,即调岗或降工资,如遇这种情况,不用着急,你可以如此回复单位:调岗和降工资是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首先应经过我劳动者同意,现在我不同意,你们调岗和降工资均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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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怀孕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两倍的经济补偿。被辞退的职工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至恢复之日期间的工资损失。
怀孕期间被辞退的处理如下: 1、如女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应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用人单位还要支付工资。如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则应在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同时,认定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并判令用人单位支付至劳动合同终止之日的工资待遇; 2、如女职工未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合同时间应确定至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如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劳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或双方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女职工工资至“三期”期满之日,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劳动合同已届满,则认定双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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