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交通肇事致人残疾的,侵权人应该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对于截肢的,就是要赔偿安装假肢的费用。但是,法律对于安装的假肢的标准是有规定的,只能是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普通的标准就是市场上销售的假肢的市场中间价,可以理解为是平均价格,既不是最好的、进口的,也不是最差的,是市场中等价位的假肢。这种要求法院是会支持的。同时,因为假肢是有使用年限的,那么在达到使用年限后更换假肢的费用,也可以要求侵权行为人继续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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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车祸中对方全责,受害人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其进行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民法典》规定,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车祸对方全责可以要求对方就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财产损失赔偿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包括: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如下: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8、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9、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0、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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