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法性原则; 2.客观性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收集的电子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全面、客观地反映证据的本来面目。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收集证据的过程就是发现、认识客观事实的过程,是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过程。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证据只有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这就要求当事人及代理人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切忌先入为主、主观臆想代替客观事实或者随意取舍,更不能弄虚作假,制造假证据。 3.科学性原则首先对电子证据的收集既要全面又要集中,只有全面收集能够反映案件情况的一切证据,才能掌握案件的真实情况,才能使证据所反映的法律事实更接近于客观事实。第二,收集证据要讲究方式、方法,防止泄露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第三,电子证据的收集要充分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在电子证据的收集时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复杂问题,在该证据的收集上要充分运用科学技术手段来获得、提取和固定。现代科学的飞速发展也为当事人提供了各种先进的手段。 4.迅速及时原则由于电子证据极易被篡改,且会以光速通过网络传输,从而泄露国家机密或商业秘密。为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在提取电子证据时应迅速、及时。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了当事人举证的时限,在举证期内不提交相关证据,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收集证据是一项时间性较强的工作,若因拖延不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则可能因证据的灭失而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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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特征: 1.本源性。宪法基本原则是一个国家的宪法理论和宪法制度得以存在的基础和来源,反映的是具有普适性的人类生活的基本价值。 2.特殊性。宪法有独特的调整领域,因而其调整对象有自身的特点。 3.最高性。尽管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它的每一条规定都可以作为其他法律的基本原则,但宪法本身贯彻的原则中也有基本原则与一般原则之分。 4.抽象性。宪法基本原则是人们在各种宪法现象和宪政实践基础上归纳、总结出来的,是人们抽象思维的结果。 5.国别性与国际性。对于一个国家宪法的基本原则来说,总是直接依据国情而形成的。 6.恒定性。它在宪法发展以及宪政实践中具有相当强的稳定性。
一、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二、自愿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三、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五、权利滥用禁止和公序良俗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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