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办案实践,通常公告一次收费标准在200至400元之间。公告送达费用一般是原告垫付,最后由败诉方最终承担。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前款之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之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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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财产纠纷,无财产争议的,诉讼费为每件50元;如果是婚姻纠纷,无财产争议的,诉讼费为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如果是劳动纠纷,无财产争议的,诉讼费为每件交纳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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