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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时间有哪些

2022-08-16 15:3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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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8-16 回复

专业分析: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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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采用的工时制度为标准工时工作制标准工时工作制,是由法律明确规定每天工作时间,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劳动者普遍施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2)用人单位采用的工时制度为综合工时工作制综合工时工作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计算工作时间,但是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3)用人单位采用的工时制度为不定时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点或工作职责的限制,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劳动者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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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采用的工时制度为标准工时工作制标准工时工作制,是由法律明确规定每天工作时间,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劳动者普遍施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2)用人单位采用的工时制度为综合工时工作制综合工时工作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计算工作时间,但是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3)用人单位采用的工时制度为不定时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点或工作职责的限制,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劳动者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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