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1988年9月1日颁发的《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你可以凭此规定,找公司人劳部门交涉,交涉无果时可向当地妇联反映寻求帮助,必要时可法律诉讼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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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2、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产假休满以后,如果身体没有恢复不能工作,可以请病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月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日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当月计薪日×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当月计薪日: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
女职工产假期间一般不从单位领工资,而是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有多长产假,就领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贴。从业生育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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