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物管公司对小区负有一定的安全防范义务。依据我国目前物业管理相关法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及物业管理手段来看,物业公司对整个小区的安全保卫范围是整个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保卫工作,虽然《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管公司有一定的安全防范义务,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所约定的保安服务,仅指物业管理企业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和物业使用的安全,而实施的必要的正常防范性安全保卫活动,这种保安义务应是有限的、必要的、相对的,不应理解为绝对的、全面的保安义务。 当物业公司有违一般性的物业保安义务并造成管理区域内财产灭失的,应根据其违约程度确定需承担的责任和具体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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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责任分为两种情况: 1、无责 物业可以证明车辆丢失和业主过失有关。例如小区的配套设备设施很全的话,只要秩序维护员做好出入门岗有登记,在规定的时间巡逻到各个巡更点的话,那就和物业公司没有责任。 2、有责 因为物业的疏忽导致车辆被盗,物业根据责任大小确定赔偿责任。例如和物业签订对摩托车的看管合同,也就是说在规定的时间内付物业公司多少钱,物业公司给你看管摩托车。
如果物业企业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未提供相关的安全防范服务导致车丢了的,则物业有责任赔偿;如果物业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安全防范职责的,则物业无责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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