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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具体来说,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
终止竞业限制的条款如下:用人单位须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商业秘密或其他秘密权利;用人单位要求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限于用人单位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等知道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劳动者竞业限制义务条款自劳动合同终止或终止后2年自动终止,对劳动者不再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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