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2、就您的情况看,单位除了培养费以外不能举证存在其它损失,因此劳动仲裁委依据劳动合同条款裁决支付赔偿金的依据不充分。理由是:劳动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提前解除应当支付违约金。虽然有“应赔偿单位因培养造成的损失,金额为:1)合同期月平均公司的三倍,2)本协议任期未满期间每月500元”这句话,但同时有“因培养造成的损失”的字眼,我对本条的理解是属于培训费赔偿的约定,后面“1)合同期月平均公司的三倍,2)本协议任期未满期间每月500元”是对培训费赔偿方式的约定,应理解为两种方式可任选一种。 3、按照原劳动部的规定,要求培训费赔偿必须是用人单位实际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且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下才受支持。但如您所说的,既然不存在技术培训,当然无需向单位支付所谓的培养赔偿费。建议您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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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未到期,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的,需要按双倍的经济补偿标准来赔偿员工;即员工每在单位工作满一年,单位需要支付其二个月的工资;不到一年,但满半年的,按一年算;不到半年的,则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合同未到期员工离职,一般不需要赔偿。但如果劳动者有违反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劳动者离职的应当提前30日向用人单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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