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2011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联合各个部门,研究修订公积金条例工作中,放开个人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租金的规定。2013年部分城市出台办法,允许患有重大疾病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取公积金救急。 2014年,三部门发文,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减轻贷款职工负担。 2015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拟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2016年2月2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上调后的利率为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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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处罚有: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对于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是: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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