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主要有以下类型: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里,要理解和把握“事故”的本质是“意外的损失或灾祸”,有渐进性(比如慢性中毒、血吸虫感染等)和突发性(比如工架垮塌、高空坠物伤及等)两种,不可拘泥于突发性一种情况。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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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认定的相关法律规定包括:职工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有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的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其他。
有关工伤认定法律规定如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或收尾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职业病;受伤或者事故下落不明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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