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合同付的加盟费可以要求退款的。 加盟费的定义: 一般是在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后,由加盟方一次性支付。商务部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将加盟费定义为“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 加盟费成立的条件: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所规定: 1、被特许人(加盟方)交纳加盟费是为了获得特许经营权。加盟费可以说是加盟者获取特许经营资格的对价,有了这种特许经营资格,加盟者才得以实现资本的积累。 2、特许人首先应有自己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资源,必须对被特许人提供相关的培训和支持; 3、被特许人开业后,特许人仍需与其保持密切联系,继续提供支持与帮助,促成其成功经营。 可见,从加盟者的角度来讲,交纳加盟费,需要得到特许人的持续服务这个加盟费才能成为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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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合同已经约定不能退还加盟费,那么在退出的时候,是否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不能退呢?答案是可以分情况退还加盟费,也就是说,合同约定的无效,合同约定不能退的意思就是解除合同后不退还加盟费,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的解除有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行使法定解除权,而解除合同的法定后果,为已经履行的终止履行,没有履行的不再履行。也就是说,应当分情况的退还加盟费,前提条件是看加盟合同已经履行到哪一步,退多与退少的问题了。
加盟费不是绝对不能退还,存在下列情形的,加盟商可要求退费: 1、加盟商尽管缴纳了加盟费,却自始至终没有取得特许经营资格,无法实现对特许人所许可的无形财产的使用,在提前解约的情事发生后,加盟商可因加盟费对价享有不充分而行使返还请求权。 2、加盟商缴纳了加盟费,并且取得特许经营资格,但在经营一定期限后,由于特许人的根本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可以将加盟费作为损失要求特许人进行赔偿。 3、如果合同的解除是因为签订合同前特许人向加盟商提供了虚假信息,即加盟商是受到特许人的欺诈后才签订合同并缴纳加盟费,被特许人可行使返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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