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交通事故调解起算时间分以下4种情况进行计算: ①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②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 ③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 ④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的处理,包括勘查现场、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双方当事人的请求对赔偿争议进行调解等。《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交通事故的处理期限作出了具体规定。 1.关于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时限。《条例》规定,交警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因此,交通事故处理时间一般应为10日。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后应及时送达当事人。 2.申请调解的期限。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交警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3.调解的起始时间和期限。交警部门接到当事人的书面调解申请后,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交警部门调解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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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的开始时间是交警来到现场探查后开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交通事故的起算点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轻微交通事故以事故发生之日开始计算时效期间。 2、经过交警部门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制作调解终结书并送达当事人,诉讼时效自当事人收到调解终结书之日起算。 调解未达成协议,公安机关未制作调解终结书的,诉讼时效自调解失败之日起算;调解达成协议,但当事人不履行的,自调解书中写明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3、伤害当时未曾发生,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4、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自实际发生后起算。 5、侵权人、赔偿义务人不明的案件,以明确侵权人以及赔偿义务人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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