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和转让是专利实施的两种不同方式,都是实现专利价值的有利形式,不存在丧失竞争优势的说法。企业的竞争优势来源于不断的创新和知产保护,守不出优势。专利实施需与企业的经营战略紧密联系。一味地限制竞争对手,必然刺激替代产品的研发及使用,所以有偿予以他人使用许可是必要的。转让的原因,通常是储备的专利与自己未来的经营不相关,所以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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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转让与专利申请权转让两者既有相同之处,也有本质上的区别:专利权转让中订立合同的标的是专利权,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标的是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发生在专利授权之后,转让人为专利权人,而专利申请权转让则发生在专利授权之前,转让人为专利申请人。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与专利申请许可合同的区别有:合同内容不同。专利申请许可是将技术转让给被许可人申请,申请费被许可人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将已经获得专利的技术许可给被许可人生产、使用,收取费用,专利权仍归原专利权人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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