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抚养费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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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没给过抚养费可以起诉,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离婚协议,就孩子的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离婚后,一方不负担抚养费,养育孩子的一方建议通过组织部门(不负担抚养费的一方的组织或者其他的社会组织)、亲友等向对方自主地履行抚养费协议。说服无效的,可以以孩子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年没给过抚养费可以起诉。需要注意以下问题:通过组织部门不负担抚养费的一方的组织或者别的的社会组织、亲友等向对方自主地履行抚养费协议;以孩子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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