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一般来说可以构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证明。“分居”是指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具有分居二年的情形,说明夫妻关系已徒具形式,名存实亡。当事人以此事由诉请人民法院离婚的,如经调解无效,应准予当事人离婚。适用此项规定,应注意以下问题:①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导致的两地分居,以及因住房问题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而居。②分居强调的是夫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而不是单方面的不履行家庭义务。③夫妻分居已满二年,但未造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经调解尚有和好可能的,则不能认为已具备准予离婚的条件。④夫妻分居与否、分居是否满二年,都不是当事人诉请离婚的必要条件。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虽无分居事实或分居未满二年,也应依法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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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通过下列证据证明分居两年: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 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5、人证。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
能够证明双方分居两年的证据有以下几种,但是仅满足分居两年尚且不能认定为感情破裂,还需要满足因为感情不合才分居: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 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5、周围亲戚朋友的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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