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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另一方可以向右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作为区分的界线。判断感情是否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无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在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离婚的时候,作为案件当中的原告一方,应该向被告户口所在地方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如果当事人的户籍地址与住所是不在一个地方的,要按照经常居住地来确定地点,向住所当地的人民法院来进行诉讼处理。这个时候,如果属于被告一方的当事人,出现了下落不明的情况的时候,还要向人民法院提供可以证明,被告一方确实是出现了下落不明的相关资料,这类资料由被告当事人住所的居民委员会来提供。作为离婚案件当中的起诉一方,必须是与起诉案件有着直接关系的当事人,如果没有直接的关系,这样申请的诉讼请求,是不会被人民法院所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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