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个人养老保险流程: 一、需提供材料: 1、提供个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存档卡及其复印件一份。 2、原参加过企业养老保险的职工需提供养老保险转移单、手册、台帐。 3、按要求所需提供的其它材料(招工表、军官转业证等)。 二、审核材料:社会保险经办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发给《参加养老保险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企业城镇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企业城镇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缴费补填表》、《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基金补缴汇总表》、《企业城镇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表》及一些附属表格。 三、填写表格和缴费工资基数确定:个人在如实填写上述表格后,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至其3倍之间确定缴费工资基数,按照本人缴费工资基数25%(1999年-2000年间)缴纳基本养老费,缴费工资基数一经确定一年不变。 四、缴纳养老保险费: 1、社会保险科在对个人所填写表格内容进行逐项审核无误后,与个人签定《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协议书》一式2份,双方各保留一份。 2、社会保险科根据个人的缴费工资基数,核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并通知个人到收费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社会保险科在审核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凭证后,发给其社会保险缴费卡。 4、个人必须按社会保险科规定时间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逾期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视同自行中断缴费,不予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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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为职工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企业和职工按规定的标准缴费后,应为参保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账户,用于记录缴费,并将其作为计算基本养老金的依据。 个体劳动者和自由职业者可以直接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手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个人职工养老保险的办理:新参加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需要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以及档案工资表到机关事业科去办理;有职工增减变动时,需要携带人事部签发的职工调动行政介绍信,增人,减人计划卡,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机关事业科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审批程序,参保单位需要携带拟办理退休人员的档案,养老保险手册,退休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到机关事业科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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