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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有什么不同的地方?

2020-03-30 17:4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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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3-30 回复

专业分析: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对此规定的情形有所不同,主要包括: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复员、转业退伍军人退伍后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6)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7)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 (8)实行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内的; (9)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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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不是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类型之一。劳动合同的类型分为以下三种: 一、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种合同就是没有固定到期时间的合同。 三、固定期限的合同。固定期限的合同就是说有明确起始日期和结束日期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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