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资(融资)担保公司不能进行民间借贷经营活动。 2、投资(融资)担保公司是经国家批准的,从事特定投融资担保业务的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业务。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受托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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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后应当在15天内成立清算组,清算期间公司的法人人格仍在,仍可以用公司名义对外活动,但是清算期间公司的行为能力受到较大限制,公司不得再对外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民法典规定担保公司可以为民间借贷担保,只要担保公司符合法律规定的担保人的条件,不能作为担保人的主体包括机关法人,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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