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买方没有按照认购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去签约,属买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卖方在认购书规定的期限内将认购房屋转售他人而导致未能正式签约,属卖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 2.如果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正式签订合同,则定金在买方履约后,可抵作楼款或收回;双方履行正式合同过程中,一方违约的,适用“不予返还”或者“双倍返还”。 3.如果双方都不存在上述第一项的违约行为,仅对预售(销售)契约及补充协议内容难以达成一致,而未能签约的,卖方应把定金全数返还买方。 4.如果一方在正式签约时对认购书中确认的条件,如价格、房号、面积等进行修改而导致签约未成,视为违约,买方违约的,定金不予返还;卖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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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定金,是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由购房者按照购房款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卖房人的金钱。根据法律规定,因购房人自身原因导致购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定金不退。但存在以下情形的,购房人可以要求退还定金: 一、开发商无销售许可证或者产权证,不具备商品房销售资格,导致购房合同无法达成的情况。 二、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如已将认购房屋转售他人的情况。 三、因合同条款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情况。如卖家对房屋信息表述模糊,合同主要条款无法确定,或者卖家对认购书中的条件,如房屋面积、价格等进行修改等。 四、买卖双方均无过错,但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旧未能订立的情况。如,因第三人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致使该商品房项目未能建设或未能按原约定建设等。
认购书中的定金是否予以退还,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如果买方无正当理由不按认购书中约定的时间、地点去签约,卖方有权不予返还定金。 (2)如果是卖方过错导致双方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卖方应双倍返还定金。 (3)双方对不能签订正式合同均无过错的,不适用定金条款,所交纳的定金应当原数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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