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如何缴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据此,经济补偿金若没有超过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年)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则免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超过则三倍以下的部分免税;超过的部分亦非全额纳税,其应纳税额为:超过的部分除以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所得之商,并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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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补偿标准:协商解除,按工作年限支付;主动辞职,不支付补偿金;被迫解除合同,需支付补偿金;员工的过失,不支付补偿金;无过失辞退,支付1个月的工资;经济性裁员,需支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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