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七十八条【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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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弊入刑的范围: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 作弊入刑的条件: 1、组织作弊的; 2、为他人实施前述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 3、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的; 4、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
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包括,原判刑罚是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人不是累犯或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犯罪人同时需要符合下列条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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